
平安趣平安研学保险
年龄1-80周岁|研学必选|1万元自费项|狂犬疫苗和破伤风费用|支持2小时内生效
保障要点
- 年龄1-80周岁|研学必选
- 1万元自费项
- 狂犬疫苗和破伤风费用
- 支持2小时内生效
承保范围
本产品仅承保研学旅行、亲子旅游、亲子教育、营地教育、春秋游、游学旅行、自然教育、冬夏令营活动等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同城,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3、本保单承保年龄1-80周岁,对于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额减半,保费不变。
4、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身故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本产品仅承保研学旅行、亲子旅游、亲子教育、营地教育、春秋游、游学旅行、自然教育、冬夏令营活动等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6、本产品拓展承保以下疾病的医疗费用,以急性病医疗保额为限:感冒、发热、高原反应、肠胃炎、横纹肌溶解症、晒伤、冻伤、皮炎、皮疹、雪盲症、中暑、食物中毒、呼吸道感染、荨麻疹、结膜炎、手足口病。
7、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您可登陆中国平安保险官网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11查询、验真。
8、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9、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因急诊未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院治疗。
10、本产品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医保范围内0免赔,100%赔付,自费项限额1万元。
自费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自费项目)包括自费药、进口药、进口钢钉钢板,挂号费(仅限普通门急诊、专家门诊)限额100元/次,床位费(仅限普通病房)限额100元/天,根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产生自费医疗费用中的空调费、护理费、打印费、资料处置费可进行赔付。对于第三方(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已实际赔付的部分,本保险不再重复赔付。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拐杖、轮椅、助行器等)的购置及使用费用;特需门诊、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费用;牙齿修复(含镶牙、种植牙)、疤痕修复、美容、功能性辅助器材购置及康复训练费用;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预防性治疗、既往病史相关治疗的费用。
11、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GB/T 44893-2024)。保险公司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级给付比例100%;二级给付比例90%;三级给付比例80%;四级给付比例70%;五级给付比例60%;六级给付比例50%;七级给付比例40%;八级给付比例30%;九级给付比例20%;十级给付比例10%。
12、理赔须知:
1.出险后您可以登录微信小程序“平安好生活“在“首页-办理赔-点我报案”填写出险信息申请理赔;
2.尽快拨打全国客服电话95511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
3.联系安星保理赔人员协助您办理,我们会将理赔所需材料及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发送至您的微信,协助您保险报案、整理索赔资料、协助索赔谈判、跟进赔款支付进度。
特别约定
1、承保年龄1-80周岁,对于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额减半,保费不变。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承保在中国大陆举办的活动(包含同城,不含港澳台地区);
3、本产品仅承保研学旅行、亲子旅游、亲子教育、营地教育、春秋游、游学旅行、自然教育、冬夏令营活动等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4、本产品拓展承保以下疾病的医疗费用,以急性病医疗保额为限:感冒、发热、高原反应、肠胃炎、横纹肌溶解症、晒伤、冻伤、皮炎、皮疹、雪盲症、中暑、食物中毒、呼吸道感染、荨麻疹、结膜炎、手足口病。
5、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0日内因该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含高反、中暑、猝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6、非出险当天就诊的需投保人提供事故证明(首次就诊还在保期内的除外)。
7、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扩展承担骨折180天后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或同一伤情的二次或多次手术的费用;
8、因意外保险事故产生的美容治疗限额2000元、创伤性牙齿治疗限额2000元。扩展承保必需且合理的院内外医疗辅助支具费用,限额1000元,支具包含、外用支具、护具、矫形器等,不包含拐杖、轮椅。
9、急性病:指发病急剧、病情变化很快、症状较重的疾病,急性病包括:高原反应、中暑、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胆管炎、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流行性出血热、猝死等。
10、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您可登陆中国平安保险官网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11查询、验真
11、 被保险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保险人将理赔款赔付至投保企业,投保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支付委托书并由被保险人认可签字
12、 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意外或急性病医疗费用小于3000元的费用,投保人/投保企业如先行垫付的,需监护人信息和授权,可由投保人/投保企业或投保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理赔款。
13、承保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生之日起的180天内(含18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扩展承担骨折180天后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或同一伤情的二次或多次手术的费用。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
14、本产品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医保范围内0免赔,100%赔付,自费项限额1万元。自费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自费项目)包括自费药、进口药、进口钢钉钢板,挂号费(仅限普通门急诊、专家门诊)限额100元/次,床位费(仅限普通病房)限额100元/天,根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产生自费医疗费用中的空调费、护理费、打印费、资料处置费可进行赔付。对于第三方(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已实际赔付的部分,本保险不再重复赔付。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拐杖、轮椅、助行器等)的购置及使用费用;特需门诊、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费用;牙齿修复(含镶牙、种植牙)、疤痕修复、美容、功能性辅助器材购置及康复训练费用;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预防性治疗、既往病史相关治疗的费用。
责任免除
感谢您选购中国平安保险产品!投保生效后,我司将依照险种与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各类风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并非全部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保险合同通过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划分赔付边界,责任免除明确不予赔付的情况,以此平衡保险定价,减少您的保费支出。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合同责任免除相关内容书面告知,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已实质性变更常住地且未通知保险人的期间(以连续居住满一年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以上为本方案主条款责任免除——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6 互联网版)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26080589263)
,其他附加条款免除部分详见附加条款,请您仔细阅读并确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