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2025版)条款
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2025版)主险条款,保障终身,含万能账户结算、风险保障费与部分领取等规则,附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摘自中国人寿官网产品信息披露(在售产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2025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68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2.保险金额(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2)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3) 自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4)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三页)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其他免责条款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条款的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犹豫期”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1.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转入保险费指自指定保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红利(仅适用于指定保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转入保险费的交纳由您与我们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3.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向我们支付追加保险费。我们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您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十条 个人账户价值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您支付的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保单持续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2.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 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3.在本合同生效日和复效日、每月的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一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我们在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对于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对于转入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第十二条 保单持续奖励1.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于本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四页)2.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自本合同生效满6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第十三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复效日,我们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我们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我们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我们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第十四条 宽限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收的风险保障费。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根据本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交纳必要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险单借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险单借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根据本条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障费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风险保障费。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五页)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二十二条 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但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六页)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借款利息后余额的 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借款及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障费、保险单借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八条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或您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您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30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保单年度 手续费比例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 1%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七页)第五年 1%第六年及以后 0%3.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九条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但您已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需扣除已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 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第一年 3%第二年 2%第三年 1%第四年 1%第五年 1%第六年及以后 0%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释义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 每经过一年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八页)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结算利率:我们根据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对应的日利率为0.002740%。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1%,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风险保额: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在非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借款利息:指借款的利息,根据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我们每年度公布一次。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九页)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2025 版)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每 1000 元风险保额)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男性 女性 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男性 女性0 0.87 0.62 42 1.98 0.841 0.62 0.46 43 2.17 0.932 0.45 0.34 44 2.39 1.033 0.34 0.26 45 2.64 1.144 0.28 0.20 46 2.91 1.265 0.25 0.17 47 3.21 1.396 0.24 0.15 48 3.54 1.547 0.23 0.14 49 3.88 1.698 0.24 0.13 50 4.25 1.869 0.25 0.14 51 4.63 2.0410 0.27 0.15 52 5.03 2.2311 0.29 0.16 53 5.45 2.4212 0.32 0.17 54 5.87 2.6313 0.35 0.19 55 6.30 2.8514 0.38 0.21 56 6.75 3.0915 0.40 0.22 57 7.23 3.3416 0.43 0.23 58 7.77 3.6417 0.45 0.25 59 8.40 3.9918 0.47 0.26 60 9.16 4.4119 0.49 0.26 61 10.07 4.9220 0.51 0.27 62 11.13 5.5321 0.53 0.27 63 12.36 6.2422 0.55 0.28 64 13.77 7.0823 0.57 0.28 65 15.38 8.0524 0.59 0.29 66 17.21 9.1725 0.62 0.29 67 19.30 10.4626 0.64 0.30 68 21.69 11.9627 0.68 0.31 69 24.41 13.6728 0.71 0.32 70 27.50 15.6429 0.75 0.33 71 30.97 17.8930 0.80 0.34 72 34.83 20.4331 0.85 0.36 73 39.11 23.3032 0.90 0.37 74 43.80 26.5333 0.97 0.40 75 48.92 30.1434 1.04 0.42 76 54.51 34.1735 1.11 0.45 77 60.59 38.6536 1.20 0.49 78 67.20 43.6537 1.29 0.53 79 74.40 49.2138 1.40 0.58 80 82.22 55.3939 1.52 0.63 81 90.70 62.2540 1.65 0.69 82 99.87 69.8841 1.80 0.76 83 及以上 109.75 78.32国寿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25 版)条款(第十页)注: (1)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是指每次收取风险保障费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周岁) 。(2)上表所载年风险保障费率表仅适用于标准体,次标准体的年风险保障费率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