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版)条款
百万如意行(2025版)两全主险条款,提供意外伤害身故/身体高度残疾高额保障与满期返还,兼顾保障与储蓄。摘自中国人寿官网产品信息披露(在售产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释义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基本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二页)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二、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二)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 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三)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电梯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止的期间;(2) 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3) 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本合同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三页)(五)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六)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七)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八)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四页)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猝死;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交通事故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需承担全部责任;二、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 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 穿越、 坐卧、停留、嬉闹;四、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五、被保险人乘坐自行车或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六、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五页)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召集众人造成踩踏事件。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的“第十四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现金价值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指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全残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全残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全残资料的日期。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六页)三、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第十三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七页)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自行车:又称脚踏车,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但不包含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安装有动力装置的脚踏自行车。共享单车:指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共享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 9 座以下(含9 座)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货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5)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 货运运输的行为, 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公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法人单位的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公务车范畴。电梯:指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3) 不包括杂物电梯、 提升设备, 如链斗式升降机、 矿井提升机、 剧院升降机、 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执照、营运执照,以运载乘客为目的的机动车(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水上交通工具。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八页)使用符合条件的在境内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 个座位;(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网约车范畴。水上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核定载客人数为12 人以上的轮船。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八种,均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其名称和定义如下:(1)地震:指里氏4.5 级以上地震;(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7)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8)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12 级以上。公共场所: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室等。车间、厂房、库房等,以及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均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内。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的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爆炸: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踩踏: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轨道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5 版)利益条款(第九页)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高铁、动车、普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若醉酒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标准作为醉酒的认定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
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