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资料库
官方原文机构资料医疗保险百万医疗官方文本主险条款v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条款

中中国人寿发布于 2026/9/7

康悦系列现行百万医疗主险条款,含住院医疗、特定疾病等费用补偿保障与续保安排。摘自中国人寿官网产品信息披露(在售产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条 受益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一百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非首次投保;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家庭保单投保人可以同时为符合本合同投保范围的两位及以上家庭成员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形成家庭保单。家庭成员仅指投保人本人、投保时或续保时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投保人的父母以及投保人的子女。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对于符合本合同投保范围的家庭成员,经本公司同意,可成为家庭保单的新增家庭成员。新增家庭成员为首次投保本保险,不视为按本合同约定续保。本公司根据续保时经本公司同意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家庭保单情况。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当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静脉注射化学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免疫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内分泌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靶向疗法治疗、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前述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五、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六、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本项责任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除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且适用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并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约定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 接受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七、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住院期间接受应用手术机器人辅助实施的颅脑手术治疗的,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公司约定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应用手术机器人辅助实施的颅脑手术治疗实际发生的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八、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九、被保险人入住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进行休养、疗养;十、被保险人的身体检查、健康管理、矫形、视力矫正、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本合同约定的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范围内的治疗不受此限)或接受未被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或注射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以及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或在非医院药房购买药品;十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费和置换费等费用, 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耐用医疗设备或器械(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或器械)的购买或租赁费用;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费用。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的“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免赔额”“第十二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4,000,000 元。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 5,000 元;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 1,500,000 元;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1,500,000 元。二、免赔额免赔额是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共用免赔额, 该免赔额为 10,000 元。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前述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抵扣该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不能抵扣该免赔额。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 200 元。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该项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抵扣该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不能抵扣该免赔额。三、给付比例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第八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保范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手术机器人医疗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病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属于急诊的医疗费用收据需加盖该医疗机构的急诊印章)等相关资料;4.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博鳌乐城硼中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4.由本合同约定的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 出具的病历、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等相关资料;5.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三、被保险人身故;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如投保人解除合同,将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服务。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五页)(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2)与治疗当地普遍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4)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对是否医疗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 、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住院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住院手术,住院手术费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床位费: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护人员床位、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药品费: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预防类药品、未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材及炮制后的饮片的费用。营养补充类药品:指防治营养缺乏病或控制营养过剩及预防某些慢性疾病的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指以调节人体免疫力为目的,使过高或过低的免疫 功能调节到正常水平,可纠正异常免疫状态的药品。预防类药品:指为预防疾病发生或减轻疾病的严重程度而采取的提前预防性应用的药品。医生诊疗服务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和专项护理费用。专业护士指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职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检查检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与治疗直接相关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而发生的费用。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专业护士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费用。门诊: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六页)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 肿瘤最大径≤1cm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甲状腺髓样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 肿瘤最大径≤1cm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进展期病变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pN1:区域淋巴结转移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七页)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M0:无远处转移M1:有远处转移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 岁T N MⅠ期 任何 任何 0Ⅱ期 任何 任何 1年龄≥55 岁Ⅰ期 1 0/x 02 0/x 0Ⅱ期 1~2 1 03a~3b 任何 0Ⅲ期 4a 任何 0ⅣA 期 4b 任何 0ⅣB 期 任何 任何 1髓样癌(所有年龄组)Ⅰ期 1 0 0Ⅱ期 2~3 0 0Ⅲ期 1~3 1a 0ⅣA 期 4a 任何 01~3 1b 0ⅣB 期 4b 任何 0ⅣC 期 任何 任何 1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ⅣA 期 1~3a 0/x 0ⅣB 期 1~3a 1 03b~4 任何 0ⅣC 期 任何 任何 1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恶性肿瘤——重度”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重度”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药物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八页)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 指附表1《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清单》中所列医疗机构。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若醉酒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标准作为醉酒的认定依据。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实验性治疗: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品。人工器官:指用人工材料制成,能部分或全部代替人体自然器官功能的部件。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现金价值: 指已交付保险费× (1-35%) × (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国寿康悦逸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九页)附表1: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清单序号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1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鹏博(海南)硼中子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居民身份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居民身份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勘误与修订
暂无勘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