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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游全球-个人境外旅行保险(签证专款)(互联网) 头图
产品广场承保:安盛天平财产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一般意外险

盛游全球-个人境外旅行保险(签证专款)(互联网)

满足申根签证需求|专属的7*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道
道弘信融
上架机构 · 2026/9/11
产品说明

保障要点

- 满足申根签证需求

- 专属的7*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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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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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一、投/被保险人

1、本计划的成年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

2、投保人、被保险人证件:身份证、护照。

3、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2、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完整覆盖被保险人离开及返回到日常生活、工作所在地的旅行期间。

3、全年保障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82天。

三、保障国家/地区

1、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缅甸、俄罗斯、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委内瑞拉、古巴、阿富汗、白俄罗斯、伊朗、朝鲜、尼泊尔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单保障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地区出发全球范围内的海外旅行,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南非、克罗地亚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含格陵兰岛及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列支敦士登、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

3、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出发,返回中国大陆的旅行。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的旅行。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五、赔付比例及限额

1、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事故及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含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保障利益表所示,保险费维持不变。

2、“意外事故残疾保险金”给付标准: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 GB/T 44893-2024)(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或烧伤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或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六、保险责任及释义

1、本保险合同项下涵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障、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障以及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障。其中医药费用补偿保障补偿被保险人在海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急性病而发生的门诊、急救及住院费用。

2、本保单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障可涵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费用。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七、指定医院

【医院】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为病人提供24小时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的,但不包括主要目的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非因急症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治疗,则该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部。

若因急症需要就近在中国境内非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治疗,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起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身体状态稳定后转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部。

八、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九、投保份数

本产品每人仅限购买一份。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含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十、特别提示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或相关行动、被宣告的紧急状态、入侵、外敌行为、敌对势力、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行使军权、篡权、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本保险不承保途径或前往现阶段已处于战争状态、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或在将来处于战争状态、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地区和国家的旅行者。

本保险不承保途径或前往已被外交部、文旅部(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旅行者。

十一、保险费支付:本保险需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十二、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三、服务热线

1.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50 (北京时间周一至周日8:00--21:00),提供报案、咨询、投诉、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等服务。

2.若您在旅游途中需要任何紧急援助,境内请直接拨打95550转6,境外请拨打+86 28 95550转6。

十四、分支机构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设有分支机构。

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短期计划退保规则】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其他须知

产品条款

条款与资料